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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注意事項

發布日期 : 2022-11-22

111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注意事項 

一、受理時間:111年11月28日(一)起至111年12月16日(五)止,逾期恕不受理

二、因應新冠病毒疫情,本次申請採現場辦理通訊辦理,採通訊辦理者,如查驗證件正本僅1份者,請自附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俾便驗畢後寄還正本,並請於信封上註明「申請學雜費減免」,郵寄至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進修教育中心收

三、前於111學年度第2學期前申請者,除原住民籍學生軍公教遺族(含卹內及卹滿)身分學生不須重新辦理驗證以外(但此兩類身分學生前一學期如有休學或其他因素中斷者,需重新辦理申請及驗證),其餘各類身分均需每學期重新辦理送件驗證;應附證件請攜帶正本以備查驗,並繳交影本乙份,戶籍謄本以3個月內為有效,應繳正本含詳細記事,不得省略。

四、
若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優待身分者,僅能擇一辦理,如於111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前(112年2月13日前)減免或優待身分變更或原因消失時,請立即告知。例如:現役軍人子女之父母退役、身心障礙手冊過期……等;另在同一學期已領受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費用者,不得再重複申請

五、若111學年度第2學期喪失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資格者,至遲需於112年2月20日前主動提出取消當學期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申請,如違反規定申請,除需補繳減免金額,另依本校「學生獎懲辦法」辦理。

六、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同時欲辦理就學貸款者,請先辦理減免或優待後,再依餘款辦理就學貸款,詳細就學貸款注意事項請參閱進修推廣處進修教育中心規定。

七、申請者請繳交申請表及應繳驗證件,詳見下列相關表件。

※相關表件
申請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注意事項
學雜費減免或就學優待申請表
身心障礙學生前一年度家庭所得審核申請表
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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