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進修推廣處 公告
113年11月20日
主旨:公告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申請停修課程相關事宜。
公告事項:
一、申請停修作業:
(一)申請原因: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,因所修讀課程內容不符興趣,或因特殊情形致部分課程失去修讀動機。
(二)申請期限:113年12月2日(星期一)至12月16日(星期一)。
(三)申請文件:停修課程申請表(紙本申請),並請檢附本學期選課資料 (可自行至iNTUE校務系統「學生專區」「校務資訊」「學期成績查詢」或「線上選課」「選課查詢(學生)」「選課結果」「查詢個人課表」「橫式課表」,最後列印系統頁面)。
(四)申請流程:進修學制學生申請停修課程,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表 (紙本)後,於停修作業申請期限內將停修申請表(紙本)送交進修推廣處進修教育中心辦理。
(五)注意事項:擬申請停修課程之同學,請務必知會停修課程之授課教授知悉,並請授課教師簽名確認停修課程名稱無誤。
二、停修課程數及學分數限制:
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扣除停修科目後,學分數不得少於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學生選課辦法第4條規定「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修課期限內,每學期選修最少一門課﹔若系(所、學位學程)有更嚴格之規定,從系(所、學位學程)規定辦理。」
三、注意事項:
(一)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。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。
(二)學生申請停修課程前應繳交之學雜費及學分費等各項費用,課程停修後不予退費,未繳交者應補繳後方得提出申請。
(三)應屆畢業生申請停修課程請自行確認是否已列計為畢業學分,並審慎考慮申請停修後是否影響畢業期程,課程停修後,該停修課程之學分將不予列計於畢業學分內,請應屆畢業生特別留意。
(四)申請停修後,請於當學期本處行事曆第15週自行至「iNTUE校務系統→教務資訊→停修課查詢(學生)或學期成績查詢」,確認當學期申請結果。